標題:108/10/24
內文:
臺中市大甲區大甲國民中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臺中市大甲區大甲國民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本會以聯繫會員情感,促進會員合作,協助學校發展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臺中市大甲區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校內。
第 六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會員聯誼活動,增進會員情感。
二、辦理會員急難救助、進修活動、就業輔導及其他有意義活動,
以增進會員合作。
三、獎勵會員及在校師生足資社會楷模之優良事蹟,以資見賢思齊,
提昇社會善良風氣。
四、廣收會員,凝聚會員力量,有計劃推動教育活動,以發揮校友
會正面功能。
五、匯集會員力量,協助母校發展校務。
第 七 條:本會會員為凡本校(含縣市合併前、後之臺中縣立大甲國民中學及
臺中市立大甲國民中學)歷屆畢、肄業校友(含補校) ,教職員工,
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認同本會宗旨,並繳納入會費、常年會
費,經理事會通過,方成為會員。未滿二十歲畢業校友得為準會員,
會費減半,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但不具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
權與罷免權。
第 八 條:會員若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經理事會決議,
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
予以除名。
第 九 條:會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會計年度結束時或應於四個月前預告本會。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出,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四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
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五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六 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
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第 十七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 十八 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
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第 十九 條:監事之職權如下:
第 二十 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
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均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任期為一任,得
連任一任。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第二十四條:本會置總幹事、副總幹事、幹事、財務長及秘書各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行政、總務、活動等組,各設幹事一人,其組織簡則由理
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十五人,顧問五
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應
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
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
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會員不克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過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 三十 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本會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及預(決)算報告,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六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